【信用部】農業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原則問與答

農業金融機構辦理青年安居購屋優惠貸款原則問與答

問 1、承作本項貸款之金融機構為何?

答:本項貸款經辦機構為農業金融機構(以下稱承作機構),包括全國農業

金庫及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以下稱信用部)。

 

問 2、本項貸款之申辦方式? 

答:符合本項貸款之資格條件者,請洽承作機構依其一般房貸申請程序,並

指定適用本項貸款條件辦理。

 

問 3、申辦本項貸款之資格條件為何?

答:本項貸款之貸款對象為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18 歲)以上,且借款

人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者。              

 

問 4、本項貸款之借款人年齡如何認定?

答:借款人應符合民法規定之成年年齡以上即可申辦本項貸款,其年齡計算

以向承作機構申請日為準。

 

問5、 本項貸款所稱「無自有住宅者」如何認定?

答:

1、以申辦時借款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

清單」均查無建物資料(包括未保存登記建物)為原則。

2、「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查有建物資料,惟經承作機構查證

係作為農業使用,如:農糧加工室及資材室等,可視為無自有住宅。

 

問 6、單身者、離婚者、以及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係外國人者可否申辦本項貸

款?

答:可以,本項貸款之貸款對象包括單身或已婚(含離婚)者。如離婚者,

須查本人及戶籍內有監護權之未成年子女均無自有住宅;另配偶或未成

年子女係外國人,僅持有護照未持有本國居留證者無須查詢。

 

問 7、本國民眾購買坐落於國外之房屋,或在臺有住所之外國自然人,可否

申貸本項貸款?

答:不可以。因本項貸款係為協助本國人民購置坐落於本國之房屋而設之優

惠方案。

 

問 8、本項貸款是否限第一次購屋者申辦?

答:符合本項貸款之資格條件者,無論是第一次購屋或以前有房屋但已出售

或轉讓,均可申辦本項貸款。

 

問 9、本項貸款之貸款成數及額度為何?

答:

1、最高貸款成數為 8 成,實際貸款成數則視借款人擔保品坐落地點、房屋

狀況及借款人還款能力、信用狀況等因素,並依承作機構相關作業規定

綜合評估核定。

2、最高貸款額度為新臺幣(以下同)1,000 萬元,借款金額如逾 1,000 萬

元,在最高 1,000 萬元之內,適用本項貸款,超過 1,000 萬元部分,則

適用承作機構之其他貸款方案;借款金額如低於 1,000 萬元,則以借款

金額適用本項貸款。

 

問 10、本項貸款之申請及撥款日期?

答:

1、自 11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9 月 30 日均得申請辦理,另 112 年 10

月 1 日前已申請尚未撥貸之案件,如符合本項貸款之資格條件,亦得追

溯適用本項貸款。

2、本項貸款之撥款日至遲不得逾 115 年 12 月 31 日,惟利率優惠期間至

115 年 9 月 30 日止,但仍得適用其他貸款條件。

 

問 11、本項貸款之貸款利率?

答:

1、貸款利率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2 年期定期儲金額度未達 500 萬元機

動利率為基準利率,自 112 年 3 月 29 日起為 1.595%,借款人得自由選

擇一段式機動利率、二段式機動利率或混合式固定利率計息,一經選定

不得變更。

 

2、為減輕民眾購屋之資金負擔,基準利率自 112 年 10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9 月 30 日止,減計 0.125%,並由內政部住宅基金補助利息 0.25%,惟轉

貸(含改貸)之借款人不適用之。

 

3、承作機構減計 0.125%及政府補助 0.25%後,各段式計息方式如下:

(1) 一 段 式 機 動 利 率 : 按 調 整 後 利 率 ( 基 準 利 率 1.595%-0.125%-

0.25%=1.22%)固定加 0.555%(目前為 1.775%)機動計息。

(2)二段式機動利率:前 2 年按調整後利率固定加 0.345% (目前為 1.565%)

機動計息,第 3 年起按調整後利率固定加 0.645%(目前為 1.865%)

機動計息。

(3)混合式固定利率:前 2 年採固定利率,第 1 年按調整後利率(「撥貸

當時」基準利率-0.125%-0.25%)固定加 0.525%(目前為 1.745%)固

定計息,第 2 年按調整後利率(「撥貸當時」基準利率-0.125%-0.25%)

固定加 0.625%(目前為 1.845%)固定計息,第 3 年起按調整後利率

固定加 0.645%(目前為 1.865%)機動計息。

 

4、

 

問 12、本項貸款房地之取得日期如何認定?

答:本項貸款房地之取得日期係以建物謄本上登記日期為準,只要所購置之

自有住宅(建物謄本)登記日期為申請日前 6 個月起者,即符合本項規

定。舉例:借款人於 112 年 10 月 5 日申請貸款,所購置之自有住宅建

物謄本登記日期須在 112 年 4 月 5 日以後。

 

問 13、本項貸款與內政部「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貸款能否併用?

答:基於便民及考量民眾實際需要,本項貸款可與內政部「自購住宅貸款利

息補貼」貸款搭配。

 

問14、 原持有持分房產,另購之自有住宅能否辦理本項貸款? 

答:

1、本項貸款之借款人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個別持有共有住宅或共同持

有共有住宅,其所持有建物之持分換算面積合計未滿 40 平方公尺,可

申貸本項貸款。

2、例如:

(1) 個別持有共有住宅:借款人 A 持有甲住宅之持分 1/3,換算建物面積

為 15 平方公尺、配偶 B 持有乙住宅之持分 1/2,換算建物面積為 20

平方公尺、未成年子女 C 持有丙住宅之持分 1/4,換算建物面積為 10

平方公尺,A、B 及 C 個別持有共有住宅(甲、乙及丙)合計建物面積

為 45 平方公尺,已超過 40 平方公尺,不可申請本項貸款。

(2) 共同持有共有住宅:借款人 A、配偶 B 及未成年子女 C 共同持有丁住

宅,分別各占丁住宅之持分 1/3,換算建物面積合計為 50 平方公尺,

已超過 40 平方公尺,不可申請本項貸款。

 

問 15、本項貸款是否可先申請保留額度後,再行辦理購屋作業? 

答:不可以。本項貸款需先行評估「擔保品」,在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之民

眾,因無提供作為承作機構評估之明確標的物,承作機構無法受理。

 

問 16、申辦本項貸款所購買之房屋用途有無限制?

答:建物經承作機構查證確係作為自用住宅使用,即可受理。

 

問 17、所購置之自有住宅,前屋主出租未屆期,能否辦理本項貸款?

答:不可以;惟借款人所購置之房地日期符合問 12 條件者,得先以承作機

構之其他貸款方案辦理,俟無租賃情事後,再申請改貸本項貸款,不適

用問 11 減計 0.125%及政府補貼 0.25%後之計息方式,但仍得適用其他

貸款條件。

 

問 18、借款人名下無自有住宅,但以其他人所有之自有住宅已向行庫借款

者,借款人能否再辦理本項貸款?

答:凡借款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均無自有住宅者,即可申請本項

貸款。

 

問 19、「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或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有

房產,但借款人表示該筆財產已出售或轉讓,可否申請本項貸款?

答:借款人提供可證明已出售或轉讓該筆財產資料(如登記謄本),即符合

無自有住宅資格;惟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或財政部

財政資訊中心)查無房產,但徵信作業時,聯徵資料顯示在其他行庫已

有擔保放款,並經確認該筆貸款擔保品屬借款人所有,則該借款人不符

合本項貸款規定。

 

問 20、與他人共同購買同一房屋,可否申貸本項貸款?

答:可以,惟本項貸款如提供與他人共同持有之房地為擔保,且均符合申貸

資格,優惠貸款額度合計最高仍為 1,000 萬元;如僅有一位符合申貸資

格,其擔保物之共有人應將其持分部分,一併抵押予承作機構,且應以

符合資格者為借款人,優惠貸款額度應按建物所有權持有比率核貸。(如

持分 1/2,則優惠貸款額度為 500 萬元)。

 

問 21、借款人自地自建者可否申請本項貸款?

答:不可以。本項貸款為購屋貸款,因此自地自建不符合本專案規定。

 

問 22、一人一次購買二屋,可否皆適用本項貸款? 

答:僅能一屋適用。

 

問 23、借款人或其配偶名下僅持有土地而未持有房屋者,是否適用本項貸

款?

答:是。基於資源合理分配性,本項貸款之借款人(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限為名下無自有住宅者。

 

問 24、借款人以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土地、或以他人持有之房地

為擔保品,是否適用本項貸款?

答:否。本項貸款之擔保品限為貸款標的(貸款申請日前 6 個月起所購置之

住宅)。

 

問 25、信用部受理非會員借款人申請本項貸款,其徵提之擔保品坐落位置

有何限制?

答:

  1. 信用部辦理本項貸款之借款人如為非會員,所徵提之擔保品坐落位置仍

應依農會漁會信用部對贊助會員及非會員授信及其限額標準第 5 條規定

辦理,不適用同條第 2 項專案貸款不受限制之規定。

  1. 信用部可依上開限額標準第 5 條第 3 項第 1 款規定,洽請全國農業金庫

主辦聯貸案,以排除擔保品坐落位置之限制。

 

問 26、信用部各類授信對象放款最高總額未達 1,000 萬元,應如何辦理?

答:本項貸款額度不得超過信用部各類授信對象之放款最高總額,如無法符

合借款人所需貸款金額,可洽請全國農業金庫主辦聯貸案,或主動轉介

至全國農業金庫或鄰近信用部辦理。

 

問 27、信用部自訂之內部作業規定之貸款及寬限期年限低於本項貸款原則

所訂年限,應如何辦理?

答:信用部如無法於 112 年 10 月 1 日前提報理事會通過修正內部作業規

定,以符合本項貸款原則所訂年限,建議於修正時加註「自中華民國 112

年 10 月 1 日起核貸之案件得適用」,即可追溯適用。

 

問 28、信用部經評估結果如無承作意願之處理方式?

答:為擴大協助民眾安居購屋政策效益,承作機構應積極配合辦理本項貸款,

信用部如經審酌確無承作意願,應主動轉介至全國農業金庫或鄰近信用

部辦理。

 

問 29、借款人逾期繳納本息,承作機構是否可繼續請領利息補助?

答:是,惟本項貸款於轉入催收款項後,承作機構即不得再請領利息補助。

 

問 30、居民持有天災受損之半倒房屋,另購一筆自有住宅,可否申貸本項

貸款?

答:基於政府體恤受災居民並協助其購屋成家,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經行

政院公告之災區,該災區受災居民持有相關主管機關認定之半倒房屋證

明文件,且名下僅持有該受損之半倒房屋者,得申辦本項貸款。

 

問 31、對於本項貸款如有疑問,應如何尋求協助?

答:

  1. 農 業 金 融 署 官 網 已 設 置 「 農 業 版 青 安 貸 款 專 區 」

可於該專區查詢農安貸款相關資訊。
https://www.afna.gov.tw/list.php?theme=web_structure&subtheme=4707

  1. 可電詢農業金融署農業金融管理組各轄區承辦人,聯絡電話如下表:

彰化縣/金門縣  劉先生  02-3393-5815

新北市/花蓮縣  吳先生  02-3393-5853

臺中市/宜蘭縣  林小姐  02-3393-5826

新竹縣市/苗栗縣  倪先生  02-3393-5820

高雄市  廖先生  02-3393-5857

嘉義縣市/臺東縣  溫小姐  02-3393-5849

雲林縣/臺北市/澎湖縣  黃小姐  02-3393-5848

臺南市  彭先生  02-3393-5877

桃園市/南投縣/連江縣  簡先生  02-3393-5816

屏東縣/基隆市  陳小姐  02-3393-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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