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105084236號
附 件:如文
主 旨:公告宜蘭縣宜蘭市、礁溪鄉、員山鄉、冬山鄉、五結鄉、三星鄉及大同鄉等7鄉(市)為辦理蓮霧及高接梨穗109年1230及110年1月上旬寒流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林、漁、牧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及項目如下:
(一)宜蘭市、礁溪鄉、員山鄉、三星鄉:蓮霧。
(二)礁溪鄉、員山鄉、冬山鄉、五結鄉、三星鄉、大同鄉:高接梨穗。
三、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息於110年4月14日前免予計收,由本會予以補貼,110年4月15日起貸款利率恢復為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年率0.305%計算(目前貸款利率為年息0.54%),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
四、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10-01,類別:H」。
五、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當地公所或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工作站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六、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日者,得由案關公所或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工作站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七、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