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 險 部

五 結 鄉

服務內容

申領手續:

•國民身分證。
•全戶戶籍謄本(10日內有效)或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
•切結書 (包括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90日以上、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等) 。
•申請前10日內請領之土地登記謄本(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證明文件
•三七五減租耕地或農地租賃契約書。(每人0.2公頃以上或林地0.4公頃以上。)
•申請前1年內開立之銷售農、林、漁、畜產品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
•申請前1個月內之農地現況照片2張以上。
•其他有關文件。
•農會存摺、印鑑章。
•原加保單位轉出表。
•以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業用地加保者,應檢附土地所有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自有或承租之農業用地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請領手續

(一)符合資格者年滿65歲當月18日前來會提出申請,本會於每月18日完成當月份案件之受理審查後函送勞保局辦理。
(二)應檢附之文件:
1.本人身分證正本或正、背面影本各乙份。
2.印章。
3.農會信用部存摺(農會未設信用部者請攜帶本人之郵局存摺)。

詳閱內容

一、請領資格:
(一)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後分娩者。
(二)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參加農保早產者。
※【早產】定義:為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含140天),但未滿37週者(不含259天)。如妊娠週數不明確時,可採胎兒產出時體重超過500公克但未滿2,500公克為判斷標準。
二、給付標準:
生育給付標準,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 2 個月( 20,400 元) 。
(二)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三、請領手續:
請領生育給付應備下列書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
(一)農保資格證明文件
1. 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如有使用不同戶親屬土地加保之情形,另行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
2. 加保農地之土地資料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給付審查書件
3. 農保生育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4. 嬰兒出生證明書(已辦理出生登記者免附)。
5. 死產者,應檢附全民健保醫療機構或領有執照之助產士出具之證明書。
6. 請領配偶生育給付者,應檢附證明夫妻關係之戶籍資料(被保險人配偶為外籍或大陸人士應檢附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尚未取得居留證者,可以護照影本代替)。
四、注意事項:
(一)請領生育給付,應自分娩之當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二)夫妻同為本保險之被保險人時,其生育給付以1人請領為限,不得重複請領。
(三)農保被保險人配偶(妻)參加國保,已申請國保生育給付,被保險人(夫)申請農保配偶生育給付時,依國民年金法第32條之1第2項及內政部100年8月5日台內社字第1000132931 號函規定,二者僅可擇一請領。
(四)農保被保險人於農暇之餘從事非農業勞務工作,而於同時參加農、勞保期間分娩;或原參加勞保者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嗣於勞保退保後1年內參加農保期間分娩,同時符合勞保生育給付及農保本人生育給付請領條件時,均依農保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僅得擇一請領;惟女性勞保被保險人之配偶為農保被保險人,得分別請領勞保本人生育給付及農保配偶生育給付。

詳閱內容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及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審定為永久殘廢者,得請領殘廢補助費或殘廢補償費。
2、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給付期滿,或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審定為永久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請參閱 《勞工保險局-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給付標準: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因傷害或疾病或遭受職業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得申請身心障礙給付。

二、給付標準:

(一)「傷病給付」分為「一般」或「增給」2種,給付標準如下:
1. 「一般傷病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月投保金額之70%按日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其傷病給付減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月投保金額之50%,且以1年為限。
2. 「增給傷病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月投保金額2倍之70%按日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其傷病給付減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月投保金額2倍之50%,且以1年為限。
(二)適用「一般」或「增給」傷病給付:依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是否加收「增給傷病給付」保費為準。

(三)有關「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請點選此處「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下載

請領手續:請領殘廢給付,應檢送下列書件。
1、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
2、全戶戶籍謄本(10日內)。
3、同戶直系血親0.1公頃以上土地登記謄本。
4、請領人存摺及印章。

詳閱內容

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15個月。前項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 。
相關法規請參閱《勞工保險局-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給付,應檢送下列書件。
1、死亡證明書 。
2、除戶戶籍謄本-全戶。
3、同戶直系血親0.1公頃以上土地登記謄本。
4、請領人存摺及印章。
5、請領人不同戶者全戶戶籍謄本。

若不符合喪葬給付者,另有喪葬慰問金10.2萬給付申請適用對象:
1、108年9月6日(含當日)以後身故農民。
2、年滿65歲。
3、農保加保年資達25年。
4、無欠繳保險費或滯納金。
5、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原則,符合勞保本人喪葬津貼資格者不予核發。

詳閱內容
承保對象

1.農保被保險人

2.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

3.區域從農之農民

採自願性加保 月投保金額/10,200元
(政府負擔40%,個人負擔60%)
給付 項目 傷害給付 因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不能工作,自第4日起發給,最高可領2年(住院及門診期間)。
第1年依月投保金額×70%:每日238元
第2年依月投保金額×50%:每日170元
已恢復工作能力者不得繼續領取傷害給付。
身心障礙給付 依農保給付增額50%(最高612,000元/最低15,300元)。
就醫津貼 隨同傷害給付一併發給
(1)門診津貼:每日50元
(2)住院津貼:每日900元
(門診+住院)
喪葬給付 因從農之職業傷害而致死亡,
依農保給付增額100%(給付30個月/306,000元)
除外 1.重大交通違規或非日常生活所需之私人行為,明定不得視為職業災害。
2.從事農業生產+運輸自力耕作之農產品+處理自力耕作之農產品→僱用他人從農(僱傭關係屬勞工保險範疇)。
退保 喪失農保資格 1.不符農保資格應連同退保。
2.領取身心障礙給付經勞保局認定無法從事農業工作,逕予退保。
保費未繳納 因採自願性加保,保費如未按期繳納,得寬限30日,期限屆滿仍未繳納,由投保單位填報名冊送交保險人。
保險人自未繳納保險費起算日零時起取消其資格。

申請投保須注意事項:
1.需本人親自到場申請加保。(身障者、無親自到場者均不予受理)
2.需註明工作的農地地段地號、工作項目(如稻作、種茶、種菜…等,作為給付認定佐證),發生職災的農地需符合農保加保規定土地且需為自力耕作之農地。
3.加保檢具文件:身分證、農會存摺、存摺印鑑章、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或全戶戶籍謄本、土地所有權狀(103年12月25日以前加保的佃農、雇 農要提供租賃契約和雇用證明書)、填寫申請表及保費約定轉帳申請書。
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於107年11月01日開辦;108年08月07日擴大農職保納保對象-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

申請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應附書件:
1.農民職業災害依申請給付項目之書件分別為:
(1)傷害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職業傷害診斷書。
(2)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農保身心障礙診斷書。
(3)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支出殯葬費用證明文件。
2.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從事農業工作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含:駕照正、面影本;農業機械使用證影本)(如為從農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始須檢附)
3.職災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警察機關報案紀錄影本、目擊者證明、事故現場照片等)
4.全戶戶籍謄本(十日內) ; 除戶戶籍謄本-全戶。
5.同戶直系血親1公頃以上土地登記謄本。
6.請領人存摺及印章 (請領人不同戶者全戶戶籍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