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內容

一、辦理農民及其眷屬農健保業務
申請資格:
1、年滿15歲以上者。
2、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90日以上者。
3、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4、自有或承租農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1年。
5、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3倍以上或投入農業生 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二分之一以上金額者。
6、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及老年給付者。
(非會員雇農之資格已於民國90年5月9日修正刪除,農民不得再以雇農資格申請參加農保)。
詳細申請資格請參閱法規網站 《從事農業工作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申領手續:
•國民身分證。
•國民身分證。
•全戶戶籍謄本(10日內有效)或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
•切結書 (包括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合計達90日以上、無農業以外專任職業、未參加其他社會保險、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等) 。
•申請前10日內請領之土地登記謄本(0.1公頃以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證明文件
•三七五減租耕地或農地租賃契約書。(每人0.2公頃以上或林地0.4公頃以上。)
•申請前1年內開立之銷售農、林、漁、畜產品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
•申請前1個月內之農地現況照片2張以上。
•其他有關文件。
•農會存摺、印鑑章。
•原加保單位轉出表。
•以配偶、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業用地加保者,應檢附土地所有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自有或承租之農業用地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二、代收農健保保費
保險費率:
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調整訂定。
(一)農保保費每月為78元整。
(二)健保保費每月為338元整。(自107年1月1日起)。
(三)保費採半年繳(以每年之 5月及11月分二期繳納)。
(四)保費請採用轉帳代繳方式以節省成本(由代繳戶持本會存褶及印鑑章至本部或信用部簽立代繳 委託書即可)。

三、老農褔利津貼申請
申請資格:
(一)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天。
(二)申領時參加農保且年資合計15年以上者,可領取全額津貼7,550元;103年7月17日(含當日)以前已參加農保,且持續加保,於申領時加保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未滿15年者,可領取半額津貼3,775元。
(三)領取老農津貼之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
(四)未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87年11月12日前已參加農保,且加保年資未中斷。
(五)自102年1月1日起,始申請領取老農津貼之老年農民,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未逾新台幣50萬元,且扣除「農業用地」、「尚未徵收及補償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農舍」、「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及土地」、「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及「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後,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逾新台幣500萬元者,得領取老農津貼(無農舍且實際居住之唯一房屋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土地公告現值合計未超過400萬元者,得按其價值全數扣除;超過者,以扣除400萬元為限)。
相關法規請參閱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與《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
給付標準:
符合請領資格之農、漁民可按月領取新台幣7,550元。
請領手續
(一)符合資格者年滿65歲當月18日前來會提出申請,本會於每月18日完成當月份案件之受理審查後函送勞保局辦理。
(一)符合資格者年滿65歲當月18日前來會提出申請,本會於每月18日完成當月份案件之受理審查後函送勞保局辦理。
(二)應檢附之文件:
1.本人身分證正本或正、背面影本各乙份。
2.印章。
3.農會信用部存摺(農會未設信用部者請攜帶本人之郵局存摺)。

四、農保生育給付申請資格
詳閱內容
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1、參加保險滿 280日後分娩者。
2、參加保險滿 181日後早產者。
3、參加保險滿 84日後流產者。
相關法規請參閱 《勞工保險局-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申領手續:
檢附下列相關文件來會辦理。
1、出生證明。
2、全戶戶籍謄本(10日內)。
3、申請前10日內同戶直系血親之土地登記謄本(0.1公頃以上)。
4、農會存摺、印章。
生育給付標準:
1、分娩或早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2個月。
2、流產者,按其事故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1個月。
3、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
4、被保險人或其配偶難產者,得申請住院診療;其以已申領住院診療給付者,不得再依前項規定請領生育給付。
5、請領期限以被保險人或其配偶生育當日起2年內。

五、農保殘廢給付申請資格
詳閱內容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及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審定為永久殘廢者,得請領殘廢補助費或殘廢補償費。
二、給付標準:
請領手續:請領殘廢給付,應檢送下列書件。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及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審定為永久殘廢者,得請領殘廢補助費或殘廢補償費。
2、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給付期滿,或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審定為永久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請參閱 《勞工保險局-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給付標準: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因傷害或疾病或遭受職業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如身體遺存障害,適合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並經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久身心障礙者,得申請身心障礙給付。
二、給付標準:
1、農保身心障礙給付係按農民健 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所定之障礙項目、障礙等級及給付日數審核辦理;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準用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辦理。
2、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及其附表,依身體障礙部位不同計分:精神、神經、眼、耳、鼻、口、胸腹部臟器、軀幹、頭臉頸、皮膚、上肢、下肢等12個身心障礙種類、219個障礙項目、15個障礙等級。最高為第1等級,給付1,200日,最低為第15等級,給付30日,按目前農保每月投保金額為10,200元,日投保金額為340元,最高可給付408,000元,最低為10,200元。
3、被保險人如因職業傷害致身心障礙,並符合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規定之項目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金額,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最高可給付612,000元,最低為15,300元。
4、有關「農保身心障礙給付標準」,請點選此處「農民健康保險身心障礙給付標準」下載
請領手續:請領殘廢給付,應檢送下列書件。
1、農民健康保險殘廢診斷書
2、全戶戶籍謄本(10日內)。
3、同戶直系血親0.1公頃以上土地登記謄本。
4、請領人存摺及印章。

六、農保喪葬給付申請資格
詳閱內容
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15個月。前項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 。
若不符合喪葬給付者,另有喪葬慰問金10.2萬給付申請適用對象:
依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15個月。前項喪葬津貼,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 。
相關法規請參閱《勞工保險局-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給付,應檢送下列書件。
1、死亡證明書 。
2、除戶戶籍謄本-全戶。
3、同戶直系血親0.1公頃以上土地登記謄本。
4、請領人存摺及印章。
5、請領人不同戶者全戶戶籍謄本。
若不符合喪葬給付者,另有喪葬慰問金10.2萬給付申請適用對象:
1、108年9月6日(含當日)以後身故農民。
2、年滿65歲。
3、農保加保年資達25年。
4、無欠繳保險費或滯納金。
5、基於社會保險不重複原則,符合勞保本人喪葬津貼資格者不予核發。

七、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簡易說明
詳閱內容
承保對象 | 農保被保險人 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 |
採自願性加保 | 月投保金額/10,200元 (政府負擔40%,個人負擔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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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 | 項目 | 傷害給付 | 因從事農業工作而致傷害不能工作,自第4日起發給,最高可領2年(住院及門診期間)。 第1年依月投保金額×70%:每日238元 第2年依月投保金額×50%:每日170元 已恢復工作能力者不得繼續領取傷害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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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給付 | 依農保給付增額50%(最高612,000元/最低15,300元)。 | |||
就醫津貼 | 隨同傷害給付一併發給 (1)門診津貼:每日50元 (2)住院津貼:每日900元 |
(門診+住院) | ||
喪葬給付 | 因從農之職業傷害而致死亡, 依農保給付增額100%(給付30個月/30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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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 1.重大交通違規或非日常生活所需之私人行為,明定不得視為職業災害。 2.從事農業生產+運輸自力耕作之農產品+處理自力耕作之農產品→僱用他人從農(僱傭關係屬勞工保險範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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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 | 喪失農保資格 | 1.不符農保資格應連同退保。 2.領取身心障礙給付經勞保局認定無法從事農業工作,逕予退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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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未繳納 | 因採自願性加保,保費如未按期繳納,得寬限30日,期限屆滿仍未繳納,由投保單位填報名冊送交保險人。 保險人自未繳納保險費起算日零時起取消其資格。 |
申請投保須注意事項:
1.需本人親自到場申請加保。(身障者、無親自到場者均不予受理)
2.需註明工作的農地地段地號、工作項目(如稻作、種茶、種菜…等,作為給付認定佐證),發生職災的農地需符合農保加保規定土地且需為自力耕作之農地。
3.加保檢具文件:身分證、農會存摺、存摺印鑑章、新式戶口名簿(含詳細記事)或全戶戶籍謄本、土地所有權狀(103年12月25日以前加保的佃農、雇 農要提供租賃契約和雇用證明書)、填寫申請表及保費約定轉帳申請書。
4.農民職業災害保險於107年11月01日開辦;108年08月07日擴大農職保納保對象-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
申請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應附書件:
1.農民職業災害依申請給付項目之書件分別為:
(1)傷害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職業傷害診斷書。
(2)身心障礙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農保身心障礙診斷書。
(3)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支出殯葬費用證明文件。
2.農民職業災害保險被保險人從事農業工作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含:駕照正、面影本;農業機械使用證影本)(如為從農應經途中發生事故,始須檢附)
3.職災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警察機關報案紀錄影本、目擊者證明、事故現場照片等)
4.全戶戶籍謄本(十日內) ; 除戶戶籍謄本-全戶。
5.同戶直系血親1公頃以上土地登記謄本。
6.請領人存摺及印章 (請領人不同戶者全戶戶籍謄本)。